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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浏览次数:2710次 发布日期:2012/5/18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范围较窄。再次,前者是任何人用,后者是传播者的特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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