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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商标争议不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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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800次 发布日期:201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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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荣华与香港荣华在“荣华”系列商标争议之战从2000年起至今持续10多年,最近有了新进展。据了解,该提审案件将于本月内开庭审理。既享有“荣华”企业名称也拥有“荣华”商标的佛山荣华,终望享受“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件起源于1997年7月佛山荣华依法受让第533357号“荣华”商标后,佛山荣华为更好使用和全面保护“荣华”商标权,于1997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并于1999年11月10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糕点、面包、月饼”等商品上。998年4月20日佛山荣华依法申请注册第1317036号“蝶恋花”图形商标并于1999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糕点,月饼”等商品上。
2000年5月和2008年6月香港荣华两次以恶意抢注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佛山“荣华月”商标、“蝶恋花”图形商标,国家商评委分别于2000、2009年裁定维持佛山荣华两商标注册。香港荣华不服裁定,之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荣华月”商标:佛山荣华在享有“荣华”商标在先权利基础上,申请注册“荣华月”商标是商标权人为更好使用及全面保护在先商标权的正当合法权利,香港荣华起诉佛山荣华存在主观恶意证据不足。而且,佛山荣华的“蝶恋花”图形商标与香港荣华引证的牡丹花商标构图区别较大,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对香港荣华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
在香港荣华对“荣华月”商标、“蝶恋花”图形商标的终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的情况下,现在香港荣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本月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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